时间:2019-09-02 点击: 次 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根据群众举报线索,近日,开平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位于荆各庄矿东门斜对面(东北方位)悬挂“神经康复”牌匾的店面进行检查。发现该店面外墙上贴有“拔罐放血”、“静脉取栓、舌下取栓”宣传字样,店内治疗床上一男性患者正在接受针灸治疗,店内橱柜内摆放有针灸针、小针刀、梅花针等医疗器械,店内设有中药房,内有大量中药饮片。现场执业人员李某华不能提供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等相关资质。鉴于李某华涉嫌非法行医,执法人员当场对相关药品、医疗器械等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,并张贴取缔公告,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。 法律延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《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》(国中医药办法监发〔2014〕9号): 二、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、瘢痕灸、发泡灸、牵引、扳法、中医微创类技术、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、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;不得开具药品处方;不得宣传治疗作用;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》、《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》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》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。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,应当按照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。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 《中医药法》第十五条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的规定,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,并进行执业注册。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。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,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,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,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;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,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,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,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、器械,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;给患者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|